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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

  1.对个人—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对社会—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对国家—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非法集资;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非法集资;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等形式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惯用手段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运用“以虚假宣传造势”“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采取聘请明星代言、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五、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

  投资理财领域: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P2P网络借贷领域: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农业农村领域: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提醒广大的农民朋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农民朋友要提高警惕和风险意识,切莫贪图高利,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特别注意:近期,我县出现以“解债”“债务化解”等旗号进行违规服务活动。“解债”是未经批准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在前期债务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还要再次投入资金,不符合经济规律,增加新的风险隐患。

  六、参与非法集资后果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表明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自己承担损失,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处非办、非法集资所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非法集资活动或线索。

  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