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民警的调解,我也打开了心结,太感谢了!”提起前几天化解的一起“狗咬人”邻里纠纷,家住渭南市蒲城县荆姚镇的村民任大哥感慨万千。
自去年5月份,自己家的狗意外把同村村民任大叔咬伤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一度剑拔弩张,矛盾久拖不决。2022年7月,两人再次因医药费问题一气之下,大打出手。接到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后,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邀约村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双方当事人8月3日共同来到派出所,调解处理此纠纷。在派出所的调解亭下,民警用朴实亲切的话语,引导他们分别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并分析赔偿相关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以及打架斗殴的违法性。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调解,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均放下以前的不愉快,握手言和。至此,这起因为狗咬人引发的矛盾纠纷被民警圆满化解。
“谢谢民警的调解,帮我解决了烦心事。”8月5日,任大叔向民警送来“百姓公仆 共筑和谐”的锦旗,以表达自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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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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