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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滨镇露天禁烧公告

广大父老乡亲:

为进一步做好露天禁烧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露天禁烧管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通告。

二、露天禁烧物包括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各类污染物质。凡露天焚烧均属违法行为。

三、凡违反本通告进行露天焚烧的,一经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渭南生态环境局蒲城县分局进行处理。

四、对不听劝阻,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构成过失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0913-7586114。

洛滨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