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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洛滨镇禁种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坚决遏制、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实现“零种植”的工作目标,持续巩固我镇毒品原植物“零产量”的工作成果,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二、严禁任何餐饮业、单位(企业)食堂和个人销售、添加、食用罂粟苗、罂粟壳、罂粟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验中,发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三、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种子、幼苗、罂粟壳及制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公安机关将采取无人机航测、人工踏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与检、法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本人和子女的升学、入伍、就业、社会补助等有严重的影响。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积极举报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协助收缴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且信息属实的,将根据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对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六、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洛滨镇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洛滨镇人民政府:0913-7586114

洛滨镇派出所:0913-7586082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