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记者从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生产的3批次桶装饮用水均由于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因此抽检结果均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3日,原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送达了不合格产品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并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同批次不合格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蜀心缘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7-09-20)30桶,销售7桶,由于自检出异味,自行销毁了23桶;生产“酒城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7-09-20)30桶,销售7桶,由于自检出异味,自行销毁了23桶;生产“1567”(饮用矿泉水)(生产日期:2017-09-20)37桶,销售37桶。由于3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终端和自行销毁,因此无法召回。
随即,原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经当事人分析,该3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周边施工,导致水源污染。
2017年11月8日,原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泸州绿色食品研究所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最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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