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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原参事吴新成受贿案判决书:因受贿近6000万元,吴新成一审获刑13年。

  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945万余元

  吴新成,64岁,陕西省三原县人。原系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参事(正厅级),曾任兴平县委副书记、韩城市委书记、渭南市委组织部长、宝鸡市委副书记、陕西省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工作委员会书记、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发改委副主任、省粮食局局长等职务。2018年7月20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7日经商洛市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

  5月31日,商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吴新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矿产资源开采、工作调动、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与其配偶共同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770万余元、价值175万余元的房产一套、车位两个,总计折合人民币594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吴新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新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套死变获利 公司收购价高出评估价近5000万元

  据了解,吴新成的犯罪线索有的系中央巡视组交办,有的系相关人员匿名举报,还有吴新成到案后的主动交代。

  法院查实的具体受贿事实有10项,除索取、收受贿赂外,还包括一起近5000万元的利益输送。

  2010年5月,吴新成的妻子王某以其妹夫名义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陕西秦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秦渭公司)。同年7月,经公开招标,秦渭公司以1.305亿元竞拍取得渭南市高新区一块140.92亩的商住用地。竞拍土地时,秦渭公司向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彬煤公司)借款4000万元。后因种种因素,王某与合伙人决定不再开发,在多方商洽转让上述土地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向吴新成提出由彬煤公司董事长何某收购该商住用地以偿还上述借款。

  吴新成的妻子王某证言显示,因4000万元借款马上就要到期,另外当时四处筹借的3900多万元,有些还是高息,没有办法还,弄不好会倾家荡产,她压力特别大,回家后就在吴新成跟前叨叨,让他出面给彬煤公司说把秦渭土地收购了。“这地再卖不出去就只剩死路一条了,他(吴新成)再不管这事就剩下跳楼了。”

  判决书显示,2010年下半年,何某请托时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吴新成,帮忙协调解决彬煤公司与彬县政府的产权纠纷,吴新成答应,并于2011年初利用主管全省综治工作的职务之便,给时任咸阳市政府相关领导打招呼协调。

  2012年7月,吴新成向何某提出由彬煤公司出资收购秦渭公司商住用地,为感谢吴新成在彬煤公司产权问题上的帮助及继续得到关照,何某同意收购并授意彬煤公司具体承办人要让吴新成从中赚钱。2012年10月,在明知秦渭公司土地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何某仍安排彬煤公司下属的陕西华彬置业有限公司以21138万余元收购了秦渭公司100%股权,后实际付款21042万余元,经委托评估,转让时秦渭公司股权的市场价格为16121万余元,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4921万余元。王某分得2210万元,合伙人分得2711万余元。

  “本来面临被套死的局面,最后却获利那么多”,吴新成的供述及自书材料交代,何某给秦渭让利是通过这种方式感谢其给他帮忙,这样既避免了直接给其送钱感谢的尴尬,操作起来也更隐蔽,表面看是一种生意往来,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输送。

  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 获刑13年罚金3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新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或与其配偶及特定关系人共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5945.87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新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吴新成收受白某某25.3944万元事实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吴新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了大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新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已经退缴的赃款3410万元及房产、车位等予以没收,尚未追缴到位的赃款继续追缴。 华商报记者 佘晖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