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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原因与对策  


  2017年至2019年,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件30人,涉及未成年被害人19人。这些案件中,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10人,已满十八岁不满二十五岁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有16人,已满二十五岁不满六十岁的犯罪嫌疑人4人,其中四十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2人。涉及的19名未成年被害人中,其中有5名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10名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有2名未成年智障少女,有2名为未成年辍学少女。笔者就该院办理的这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着手,浅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有关对策和建议,以有效打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多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二十五岁的青少年,间或有四十五岁以上的中年人。三年来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26名犯罪嫌疑人为二十五岁以下的青少年,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87%,有2名为已满四十五岁的中年人,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6.5%。

  2、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的19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有5人,占被害人总数的26%;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有10人,占被害人总数的53%;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4人,占被害人总数的21%。由此可见,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中,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绝大多数。

  3、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大,犯罪情节严重。由于遭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大多年龄小,性防范意识薄弱,遭性侵后因被恐吓、威胁、或诱骗而不敢声张,甚至有些未成年被害人遭到多次侵害,导致怀孕等情况发生。在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6名未成年被害人遭到多次性侵害。比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奸案中,智障未成年被害人魏某某先后在果园里、路边的小窑洞、田地里、小旅社里被性侵十余次,曾经两次怀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被侵性后长期精神恐慌,不愿与他人交往,自己一个人不敢上学,经常由父母接送,给被害人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给其以后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4、具有“熟人”身份的加害人比例较大。在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与被害人比较熟悉的犯罪嫌疑人有25人,占总人数的83%。这2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名为被害人的邻居或亲戚,有9名为被害人的同学,有4名为社会上的不良交友,有9名为被害人微信、QQ等网络交友认识的所谓“朋友”。他们利用生活上与未成年被害人接触的便利条件,利用未成年被害人心智不成熟、防范意识不足的弱点,利用被害人好面子不敢报案的心理,通过施以小恩小惠或者轻微的暴力、胁迫手段便可“轻而易举”成功作案。如,张某某强奸案件中,张某某通过买些零食、生活用品等小恩小惠以及言语引诱等方式,诱使智障未成年被害人多次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5、案发地大多为封闭或相对隐蔽的地方。加害人通常选择在自己家中或被害人家中、宾馆等相对封闭、隐蔽且监管措施缺失的场所实施性侵行为。如王某某强奸案件中,王某某利用被害人是邻居的关系,将被害人叫到自己家中作案,利用家中无人被害人不敢反抗之机,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行为。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性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与被害人从网吧上网完毕后,在小旅社登记了一个房子,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救的处境,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二、性侵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1、未成年人处于性早熟萌动期,对性道德界限存在模糊和错误的认知。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然年龄较小,但在生理上相继进入了性早熟期,相比50年代要提前1-2岁。有了交友的需要和早恋的倾向,在一定的外因的刺激下,容易发生性冲动。由于他们年龄较小,还没有形成独立和健全的人格,缺乏驾驭和评判自己性行为是否合乎性道德与性法制要求的能力,法制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较小,在一定环境的刺激下,很容易性侵未成年女性,走上犯罪道路。

  2、个别中老年男子变异的性心理。在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案的30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名为接近五十岁的中年人,有1名年满六十岁的老年人。这4名犯罪嫌疑人2名为文盲,1名为小学文化程度,1名为高中文化,均为本地农民。这些中老年男子有的妻子已逝,由于各种原因未再娶;有的由于妻子进城照顾孙辈,自己留守在家;有的虽有妻子,但夫妻之间夫妻感情早已隔阂,在性爱和情爱方面早已淡化或消失。情感上缺少交流,生理上缺乏宣泄,婚姻生活的缺失,导致这些孤寡的中老年人铤而走险,将罪恶之手伸向了花季少女,且多为智障未成年人。

  3、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性安全教育严重缺失。当前我国安全教育严重欠缺,特别是关于包括防性侵在内的相关性常识教育,既未纳入家庭教育,亦未列入学校教育的课程计划,导致性常识及性侵害防范教育在我国学校及家庭教育中缺失。同时,必要的性生理、心理教育欠缺,使未成年人难以形成正确的性观念,低龄儿童多数是因无知而遭受性侵害。另一方面,年幼无知的孩子被侵害后出于惊慌和恐惧不能反抗、不敢告发犯罪者的罪行。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尤其是面对“熟人”更是缺乏应有的辨认、防范和抵抗。加害人往往借口表面上为关心学习、生活等理由猥亵未成年学生,并在事发后以言语威胁被害人不要告诉家长,甚至存在以小恩小惠取得受害人好感,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一旦得手或者未成年人不敢或不愿告发,加害人就更加嚣张,导致加害人长期、多次性侵未成年人。

  4、家庭对未成年女性监管保护教育措施不力。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父母是孩子们的首任老师,家庭是孩子们生活的起点和第一所学校。在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人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19名未成年被害人中,有9名未成年人为离异、单亲家庭,有5名未成年人为留守儿童,父母在外打工,平时由爷爷、奶奶照看,有2名未成年人为初中辍学少女。其余3名未成年人虽然家庭环境好,监管条件好,但父母工作比较忙,忽略了对孩子的关爱和照顾,对孩子的交友情况、平时表现知之不多。监管不力、缺乏沟通家庭的未成年少女,很容易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作案目标,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等不良家庭环境增加了未成年学生遭致性侵害的风险,许多未成年少女因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和理解,而结交一些不良朋友,进而遭受侵害。部分留守儿童的家长为孩子选报了离家较近的“晚托班”或者“补习班”,企图解决放学后孩子无人接送、无人看护、无人辅导功课的困境,未成年人生活在这样缺乏家长有效监护的复杂环境中,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三、性侵未成年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意识。开展法治宣讲、模拟法庭、散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在中小学校、村镇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增强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使未成年人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幸福、健康、快乐成长。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力度,从重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快捕快诉快判决,从严打击,震慑犯罪,以悍卫法律的尊严。同时要加大校园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尤其对色情网站、发行色情光盘、色情书刊、以及传播、流通的场所等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予以销毁和取缔。同时对宾馆、旅社、网吧、歌厅等场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健全登记入住制度,加大巡回检查,防止未成年人有在外留宿、夜不归宿、迷恋网吧等不良行为,特别是要防止未成年人男女混宿、群宿等现象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3、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应当规定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年龄,健全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健全社会监管体系,健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鼓励未成年人对品行不良、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向学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监督环境。

  4、健全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符合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社会救助体系,明确救助主体,落实救助责任,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或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体系,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力度,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从诉讼的各个环节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设立专门基金,开展经济救助。在加害方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家庭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从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基金内发放,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补助,以传递检察温暖,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