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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阳县制定印发《山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45家单位及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为推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起到重要作用。
       《清单》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则,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要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清单》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原则,明确了县纪委监委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县委有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人大常委会有履行监督责任,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县法院、县检察院履行司法责任,中央、省驻山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等。
      《清单》的印发出台,构建了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厘清了全县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权限。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对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细化,有效解决过去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职能交叉等问题,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推动考核问责扎实有力,进一步推动构建全县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责任编辑:张伟